第十条
有效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