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开展的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