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的决定,交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