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少于两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