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六节 留置第九十三条已修改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能逃跑、自杀:(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二)曾经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行为的;(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意图的;(四)其他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