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三节 谈话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调查人员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场所进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请有关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办理。与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