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二节 证据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