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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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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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