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二节 证据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