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一节 监察对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