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四节 监察处置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