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已修改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留置期间应当至到期之日为止,不得因法定休假日而延长。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