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七十四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政务处分决定;(二)问责决定;(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四)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五)复审、复核决定;(六)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