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六十九条已修改监察人员离任三年以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