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六十七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箱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