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五十九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