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三节 对外合作第二百四十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引渡方式办理相关涉外案件的,应当按照引渡法、相关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等规定准备引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通过外交等渠道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