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百三十一条已修改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监察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不再移送起诉,涉及对被调查人已生效政务处分事实认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务处分决定进行审核。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改变;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