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节 处置第二百一十条已修改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