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四节 调查第一百八十八条已修改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调查依据、调查过程,涉嫌的主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置建议及法律依据,并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