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三节 立案第一百八十四条已修改批准立案后,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宣布立案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