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第一百六十六条已修改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予以解除。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