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已修改

监察机关对于被通缉人员已经归案、死亡,或者依法撤销留置决定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通缉措施情形的,应当经审批出具《撤销通缉通知书》,送交协助采取原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