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四节 通缉第一百五十九条已修改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报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提请公安部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本地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措施。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