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二节 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当明确提出要求鉴定事项,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记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