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四十二条已修改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保守秘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