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三十三条已修改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