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三十一条已修改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查验。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