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节 查封、扣押第一百二十九条已修改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