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九节 调取第一百二十四条已修改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