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