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