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