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培训示范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乡镇、街道、社区应当组织、帮助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创业培训应当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