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