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依法专款专用。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