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依法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