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