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