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