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