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