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