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下列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一)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检查、督促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四)检查、督促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五)组织本系统的矿山抢险、救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