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矿山开采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