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