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