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