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