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