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乡、镇域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六)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七)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