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