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